业主小区内摔伤,物业该不该“买单”?

2025-07-30 14:51:36 admin
图片关键词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的某日,张某在其居住的小区楼梯间内摔倒受伤,导致腰椎横突等多处骨折和挫伤。张某认为是因楼梯台阶存在雨水水渍致使楼梯湿滑,而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导致其摔倒受伤,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赔偿其相关医疗费用。物业公司认可张某摔倒的事实,但认为楼梯间内没有监控,对张某摔倒的具体位置不清楚,且白天保洁已开展园区路面积水清理及排污网排水等,物业管家也已在业主朋友圈进行警示推送,因此物业对张某摔倒致伤一事无需担责。由于赔偿问题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双方发生争议,由此成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居民小区是小区居民的生活、活动场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关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特定性,仅限于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就物业管理上的约定,与安全保障义务项下的公共场所并非同一类项。本案中,事发当天为阴雨天气,而“雨天路滑、谨慎行走”是普通人的基本常识,当事人自身应当负有基本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虽然双方对于张某当日在小区楼宇内摔倒事实无争议,但对于摔倒的位置、原因意见不一。对此,张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摔倒的具体位置、现场当时状况等。物业公司对楼栋内的步行楼梯台阶负有管理义务,但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楼梯台阶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也无法证实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楼梯台阶存在雨水残留导致张某滑倒摔伤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张某摔倒致伤的事实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联关系,无法认定物业公司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综上,基于张某个人情况,其应对小区内环境有一定的熟知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行走过程中应当注意楼梯台阶安全情况,防止意外摔伤。此注意义务系一般民事主体应当尽到的基本注意义务,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虽然张某意外受伤令人同情,但是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否构成侵权则需要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充分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主体来承担。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业主在小区公共区域发生意外受伤的情况难免发生,而侵权责任界定往往是此类纠纷解决的关键。一方面,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设施的管理者和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区域设施、排除安全隐患等职责。若因其未尽责,致使业主人身受损,物业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责任比例依过错程度确定。另一方面,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也应当在日常生活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留意周围环境,规避安全风险,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自身存在过错,则需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面对该类纠纷,法院应综合考量各方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界定侵权责任的归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


首页
服务
新闻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