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篇——物业管理区域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哪些部分,应当如何使用?
答:根据《鞍山市加强物业小区公共收益使用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物业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小区公共场地的车位租金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益。
根据《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设备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泵房、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车场);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根据《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经营所得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2、怎样界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答: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相对集中、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建设、利于自治管理等因素。
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或者已经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影响设施设备共有功能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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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
(鞍山市12345政务服务中心)
编辑:张 璐
审核:杨 威
监审:金山君